2014年3月,某市环保局搬迁到新的办公场所。在搬迁前,该局安排办公室工作人员王某负责整理销毁有关文件资料。王某直接从大街上叫来一名废品收购人员,将清理出来的文件资料与报纸杂志卖出。在售卖过程中,王某的行为被有关部门发现。经鉴定,其中有1份秘密级国家秘密。事件发生后,有关部门给予王某行政警告处分,对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蒋某进行诫勉谈话。
案例分析:
该案例中售卖秘密资料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二十五条:机关、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:(二)买卖、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。
信息来源:搜狐网
审核:孟娟 初审:李益 编辑:张旭
---转自 八师石河子市保密工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