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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专栏
务必注意!汇编、摘抄涉密载体有这些保密要求!
发表日期:2017-10-02

1. 汇编、摘抄国家秘密文件、资料,应当经文件、资料原制发机关、单位批准。

2. 经批准汇编的秘密文件、资料的密级、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,应与原件保持一致。

3. 秘密文件、资料汇编本,应当按所汇编秘密文件、资料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国家秘密标志,并按相应密级进行管理。

4. 摘录、引用国家秘密内容的笔记本,要做出与原件一致的国家秘密标志,按原件同样的保密措施进行管理。

原载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须知(最新修订版)》

金城出版社2015年6月第1版

---转自 保密观